外汇新政遭致多重抱怨 企业担心错杀无辜

发表时间:2008-08-23 12:06 来源:转载文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个月底开始试行,8月4日正式实施的结汇大联查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似乎在操作层面上遇到了一些难题。

据商务部的一位官员透露,此前一周,商务部组织中国机械集团公司等几家大型企业针对伴随这项新政策而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在会上,企业共提出了七项建议,包括预收款的额度、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汇率变动较大、贴息的额度、出口退税的幅度和原材料价格等,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前三项。

目前,商务部已经将这些意见反映到外汇管理局。外管局认为加强监管热钱流入,有助于正常贸易的更好开展。

质疑

8月4日正式实施的出口收结汇大联查,依托的是中国电子口岸的电子平台。企业货物出口结关后,中国海关会向中国电子口岸传送报关单数据,而电子口岸会自动计算不同贸易方式的可收汇额。同时,外管局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向核查系统传送企业预收货款的可收汇额数据。

其中,银行是系统的执行者。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时要登陆电子口岸,核实企业的货物是不是已经真实出口,查看该企业有多少可收汇额,经银行核查后的出口收汇才可结汇或划转。

这种“严进”的管控关键是消除了企业出口和收汇的时间差,企业有真实的出口后,海关才能向电子口岸传送报关单数据,电子口岸才能计算出企业此次出口后可收汇的额度,而银行在核查了这些数据后才能为企业办理收汇,交易一旦出现不真实或者不合规的现象,无法生成可收汇额,企业就无法结汇。

“严进”之后,企业需要在当地外管部门登记合同,证明此项贸易需要预收货款。在收到预收货款后需要进行提款登记。真实出口后,还需要登记注销,否则视为没有真实出口,下次就不可能申请到预收货款。但预收货款的额度,外管部门是严格把关的。

对于这些政策,企业似乎颇有微词。在商务部的会议上,一些企业表示:“热钱的进入与正常的出口贸易量相比还是小数额,但是这么一限制把正常的贸易也耽搁了,严重地影响了业务的展开。”

在近期的外汇检查中,外管局发现:有预收货款但长期没有出口,这种没有真实性交易背景的流入资金中就夹杂着异常的违法违规资金。邓先宏说:“通常预收货款占出口额的15%以下,但是现在发现有的地方占比相当高。”

外管局同时发现,延期支付存在支付比合同规定的延期时间长,后来没有付汇的情况。这说明外汇该付汇的没有出去,仍然留在国内,同样增加了外债的压力,也是变相流入。

因此,外管局认为,混水摸鱼的热钱流入国内市场主要就是借道进出口贸易和贸易融资。国家外管局副局长邓先宏说:“我们在外汇收支中发现这两块的净流入比较多。”

事实上,目前实施的新政策,就是查处没有真实性交易背景的违法违规资金。但企业却为此积累了很多不满和无奈。

三个难题

曲慧是中国机械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的员工,她一直在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办理结汇业务。新政策实施以后,由于签订合同和收汇的单位都是以其总公司的名义,而实际的出口单位是他们自己,银行无法对相应收汇进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

“为这件事情,银行和外管局我都不知道跑了多少遍了。申请、补充材料,甚至补充什么材料都是我自己一步步摸索的,没人给你准确的答复,只能一次次地来回跑。”曲慧说。

针对上述情况,7月28日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下发了122号文件。通知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因专营商品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而发生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收汇单位可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即可结汇。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单位收汇单位、联网核查单位则必须一致。

曲慧说:“那样的话会更惨,现在虽然麻烦点,我们还有生意可做。如果到了明年,按照规定办的话,我们这些二级和三级单位就没生意可做了。”

此外,“待核查账户”也是企业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按照新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企业和银行对此都有意见,收结汇的时间要比以钱晚一两天。“资金到位慢,对一些小型出口企业的影响是最大的。贷款难度大,手里本来就缺钱,现在运转空间进一步缩小了。对大企业来说,在结汇的时候还是应该按照钱进入待核查账户的那一天的汇率结算,这样才更公平一些。”一位参与了商务部研讨会的人士说。

相比以上两个问题,预收货款的额度恐怕还是争议最大的,尤其是对外贸公司。这些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下面面对生产企业,上面面对国外订单企业,一般和生产企业签合同时都要交30%的订金,以前可以让国外订单企业来付,现在的额度根本不够用,这对小的外贸公司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

上海新发展进出口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正拟代理上海某大型国有钢管生产企业向委内瑞拉某公司出口经防锈处理的钢制自来水水管。出口金额大且有单笔大额的预收款(合同标的的30%约1298万美元),根据新的规定预收货款不得超过该企业前12个月收汇的10%,该公司的可收汇额是257万元,为顺利开展该项业务,只能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该公司总经理助理陈逸峰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现在的关键是,上海外管局建议我们向国家外管局直接进行申报,而他们自己也不知究竟要补充多少材料,而且不知道是否能审批通过,审批流程需要多少时间。”

“据一些申请过提高预收款额度的企业透露,即使是批下来了,也不是全额的,每次只批一点,不够就要再来一遍,下次仍是只批一点。”现在这种情况是陈逸峰和其公司最担心的问题。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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