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出台灾后重建税收政策:受灾严重者减个税

发表时间:2008-05-20 07:53    来源:转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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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严重者减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出台灾后重建税收政策

本报讯 (记者赵鹏)对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可减征其个人所得税。昨晚,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等八大类税收,并要求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八大类税收新政

>>企业所得税·捐赠可享部分抵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受灾重可减征个税

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房产税·毁损房免征房产税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契税·失房户可减免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政府制定。

>>资源税·纳税人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定期减免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车船报废可申退税款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进出口税收·境外捐赠免征进口税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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