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投资 梦幻终成空
发表时间:2007-11-06 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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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国务院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证券交易。1999年,国务院就曾经发布了《关于打击非法销售证券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1]64号)。2003年,针对非法原始股销售屡禁不止的状况,证监会又发出了《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证监办发[2003]15号)。目前,证监会大力开展证券“打非”活动,更是把“原始股”非法销售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2007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指出: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关负责人的讲话,已经表明非法证券活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公司上市了,投资者仍然可能因为原先的股票买卖活动不合法,而被剥夺了公司上市可能带来的收益。
江苏省的一家基层法院最近判决了一个案件,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经验和教训。在该案中,朱先生在当地的产权交易中心购买了某公司的原始股。若干年之后,公司上市了。但是朱先生没有得到公司上市带来的高额回报,却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某公司以朱先生的股权交易没有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票转让非法,要求确认朱先生的股权交易行为无效。最后,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股权交易不合法,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朱先生的股票被低价收回,最终没能享受到公司上市产生的利益。
能够全额收回投资款,对于“原始股”投资者来说,尚是一个较好的结局。现在很多发行“原始股”的公司,生产经营几近停滞,财务状况每况愈下,不仅上市无望,甚至缺乏全额收回投资者股票的经济实力。即使公司上市了,投资者也不一定能享受到上市带来的利益。原始股维权律师团提醒广大原始股投资者,千万不要再抱有公司上市的幻想,及早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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