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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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13 07:22更新 来源:新华网 |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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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2月12日电(记者 肖文峰)在被羁押22个月后,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2月12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海获判后当即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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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宣判于12日下午17时许在佛山看守所进行。据前往看守所进行宣判的法官介绍,由于本案的主审法官身体不适,无法组成合议庭,因此将原本在佛山中院进行的开庭宣判改为在看守所中进行。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万余元。法院以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判决书与起诉书的对比,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张海涉嫌侵占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对涉嫌挪用资金犯罪指控中的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人民币82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一项则未予认定。
据一同进入看守所听判的张海的辩护律师张民、徐玉发介绍,宣判是在看守所的一间审讯室内进行,法官在简略地宣读了主要判决内容后,将长达79页的判决书交给了张海,得知审判结果后的张海表现平静,但明确表示将会就这一判决进行上诉。
判决书显示,张海及其律师提出的占用健力宝集团资金的行为是健力宝大股东正天公司的行为而非张海个人行为的辩护意见未得到法院采纳。张海的辩护律师张民、徐玉发对此表示,如果侵占与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的事实得到认定,正天公司的几位股东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张海一人承担。此外,判决书虽然认定了张海的职务侵占与挪用行为,但却没有查明“尚未缴获的赃款”的去向,令人难以理解。
张民与徐玉发表示,将在本案的二审中继续为张海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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