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涉嫌违法
发表时间:2007-09-10 14:36 来源:转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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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如果媒体报道属实,宁波银行不仅存在着企业和员工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问题,而且违反国资管理有关条例,属于明显的违规操作行为。
宁波银行在上市后二级市场表现良好的情况下,最近突然被市场以员工持股超比例和违法违规所见诸于媒体。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对于此事纠缠的难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宁波银行发放予其员工购房(装修)的贷款是否被挪用于购买本公司股票,二是高官等员工的持股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对比2004年1月21日,宁波银行甬[2004]37号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商业银行职工购房(装修)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与2004年9月16日印发的甬商银[2004]364号文中《宁波市商业银行内部员工投资入股有关规定》这两个文件,发现贷款的数额与投资股份的本金非常接近,如果通过查证属实的话,这不仅是企业和员工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增资过程中,管理层利用公司融资来获取股份的方式,这样从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来看,就变成明显的违规操作行为。
资料显示,经2005年3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将1790万股股权按增资扩股时的价格1:1转让给7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老股东宁波彬彬文具有限公司所持712.5万股及宁波特克轴承有限公司所持3065.2万股,分别以1元/股及1.15元/股转让给宁波银行一级支行行长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是否破坏了其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虽然《公司法》明文规定,同一类股份拥有的权利相同(简称“同股同权”),但《公司法》也保留了协议转让方式的合法性,老股东宁波特克轴承有限公司将所持股份定向转让给宁波银行高官人员而非所有其它股东,只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表决通过即可,但如果不通过相关会议表决通过而直接赋予高官人员,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致。
通过宁波银行的这个事件分析发现,这不仅仅是个别或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更深的是相关监管法律配套没有及时跟上的问题。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的投入,导致了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渠道单一,因此公司向其员工寻求资金也是环境所致,另外一个方面,国家对管理层持股的比例和资金来源也没有明文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管理层的寻租行为以及道德风险的产生。来源:中国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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