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境外个人限购一套商品房

发表时间:2007-07-10 08:12    来源:转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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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

境外个人限购一套商品房

深圳规范外资购房,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本报讯】(记者 董超文 实习生 郭怡晨)为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行为,近日,市国土房产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

通知指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外汇指定银行核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银行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自用、自住条件的,予以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核准手续;在国土房产局办理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也要按照自用、自住条件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据了解,自用、自住的材料分别为:境外个人提交一年期以上的境内劳动雇佣合同、《就业证》或学籍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不用提供此材料)及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提供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此次所购为唯一住宅类商品房,并为自住用途;境外机构提交所购买办公类房屋为自用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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