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业界拒绝卡拉OK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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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2 08:02更新 来源:广州日报 |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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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公布11天后,广州业界正式作出反应:昨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布公开声明,宣布“12元”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协会会员拒绝按此标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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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广州市版权局回应:该局将按照国家版权局有关要求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责。由于该局目前尚未收到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正式
交涉文件,不便发表意见,该局至今也未出台这方面的具体实施规定。
记者卜松竹、文远竹 通讯员李洋
拒绝原因一:收费无法律依据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同时提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并指出将在广州进行试点收费。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声明中指出,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无权与权利人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也没有权利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也就根本不存在“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的事实,“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收费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拒绝原因二:没考虑歌曲流行程度
该协会的声明还强调,按照房间数确定版权费用的收费方式不合理。卡拉OK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所拥有的包房数和实际使用数是不同的概念,发生经营行为的只是实际使用的包房数,而且每间娱乐场所每天、每个时段的开房率都不相同。“12元”标准没有考虑卡拉OK经营场所正常的停业周期,也没有考虑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
同时,“大包”收费的方式没有考虑到歌曲的受欢迎程度,对权利人不公平。
更重要的是,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超越了职能范围。
版权局:未作具体实施规定
广州市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将按照国家版权局有关要求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责。由于该局目前尚未收到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正式交涉文件,不便发表意见,该局至今未出台这方面的具体实施规定。
专家:按实际点歌收费更合理
一位多年从事著作权法研究的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正在筹建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确实不具备受委托进行收费的资格。
该专家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目前国家版权局出台的按“12元”收费的“批发价”并不合理。而按实际点歌曲目收费更为合理,只需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发一个记录实际点歌情况的软件加附在点歌器上即可。在国外很多地方,就是采用类似软件对歌厅进行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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