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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为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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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23 14:01更新 来源:《经济》杂志 |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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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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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栏目与广大新老读者见面了!
政府采购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1996年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经济》的主管主办单位经济日报社对这项工作就予以极大的关注,更于2004年1月16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共同创办《政府采购》周刊。自创刊之日起,周刊就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协作宣传媒体,紧密配合和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准确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政府采购制度与政策,及时发布和披露政府采购业界各类有效信息,高度关注、解读、评述政府采购事件,有效推动了我国政府采购事业朝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方向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周刊逐渐走向了成熟。两年来,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走访了全国80%以上的政府采购部门,与中央38个部委、国家96个部委局办,5000多家中央及国家直属二级预算单位以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00多个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建立了媒体宣传协作关系。一大批政府采购领域权威专家将周刊作为他们的理论探讨阵地。中央、国家各部委及全国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政府采购单位也将本刊作为他们重要的学习交流园地。
在做好宣传的同时,《政府采购》周刊以高层论坛、主题研讨、专场推介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互动式宣传推动工作。在政府采购工作者的大力支持下,成功举办了“苏州IT高层论坛”、“全国政府采购知识竞赛”、“中国政府汽车采购与协议供货高峰论坛”、“全国政府采购论文大赛广西研讨会”、“全国政府采购论文大赛海南研讨会”、“政府采购高级研修班”等多项大型活动。为有效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得到了中央有关部委领导的肯定与关注。
2006年,政府采购事业将掀开新的篇章。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和政府采购宣传工作特性,为符合新形势下经济舆论宣传的要求,强化“十一五”期间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同时也是应广大政府采购行业读者的要求,自2006年1月起,《政府采购》周刊与《经济》杂志合作设立设立“政府采购”专栏。作为国务院主办的《经济日报》的配套杂志,《经济》设立此一专栏,旨在创建一个更加高端、权威的政府采购宣传平台,让更多经济人士解读政府采购政策,及时掌握采购信息动态,从而更加了解市场;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更为直接、立体、全方位的交流空间,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政府采购事业。
政府采购为了谁?
文/林初宝
政府是最大的集团采购者。政府采购的本质是社会公众的采购,是纳税人的采购,政府采购什么、怎么采购,直接反映政府的作风。政府的采购政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可调整国家产业结构,扶持、保护民族企业。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交易,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国家财政支出的透明度,而且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利于政府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中运作,便于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政府在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同时也有利于对外开放,提升民族企业竞争力。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政府采购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从199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初步建立了管理和执行机构体系,基本上形成了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由试行初期的每年10多亿元,发展到2OO1年的653亿元、20O2年的1O09亿元,2003年的1659亿元,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135.7亿元,2005年预计达到2500亿元。6年来政府采购规模平均增长率达到88.8%。
数字是喜人的,成效是显著的,但问题同样是严重存在的。作为政府采购的聆听者,几年来各种不和谐的声音冲击着笔者的耳膜,让笔者觉得中国政府采购的面目越来越模糊。《政府采购法》实施已经三年,法律的宽疏让各种现状的存在都有了可以解释的理由,也让各种声音理直气壮。有专家疾呼,节约资金成了政府采购的首要目标,甚至是惟一目标;采购人则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节约财政无从谈起;采购人指责集中采购周期过长,效率低下;集中采购机构则说采购周期长很大原因是采购人预算编制不科学,抱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作为;监管机构反过来指责政府采购中心越位……中国政府采购怎么了?是不是如一位专家所说的,“正走入迷途”?
各种问题归结起来无非有三。
一是体制设置问题。2005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撤牌,将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去运作。此事在政府采购业界一石激起千层浪,因为它触动了当前政府采购的最热点问题——集中采购向“左”走,还是向“右”走?集中采购机构出路在何方?《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它的定位为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必须与财政脱钩,实现管采分离。分是一定要分,但是分到哪种程度,并无一定说法。由于国家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隶属关系没有明确规定,而各部门又把政府采购视为“肥差”竞相争抢,所以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据不完全统计有10多种:省(市)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厅(局)、机械设备成套局……都可“归口管理”,企业性质、编制是政府财政代管,行政上归财政部门管,业务上则听命于市政府领导小组或采购委员会领导、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政府采购专业技术顾问委员会、政府采购行政监督委员会……等等。
有人戏称“政府采购中心上面没爹,下面没娘”。没有统一的主管领导,五花八门的隶属关系,削弱了政府采购“统”的功能,从而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一,绝大多数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管理体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的规定,使得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其二,无法施行全国统一规范管理,使国家的政府采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难以统一、畅通,有些政策法规难以落实到位;其三,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各地各自为政的状况,一个地区一个做法,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不能形成合力,使得政府这个最大的消费者对市场的影响力人为地缩小,甚至导致市场供求关系产生不利于买方(政府采购)的现象。这一切都是由各级地方政府对《政府采购法》的宗旨目标认识不足、对集中采购的目标与功能认识不足、对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的定位的认识模糊造成的。
资料统计,2002年全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占总采购的72.8%。2003年出现了部门集中采,因此,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分别占总采购规模的61.8%、17.0%、21.2%;2004年该比例分别为59.5%、21.4%、19%。集中采购规模有所下降而部门集中采购有所增加,分散采购占20%左右。全国各地情况各有不同,但总体趋势是尽管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在逐年增加,但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在减小。这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状况息息相关。山西商洛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平说:“近年来,政府采购的路越走越窄,我也有一种预感,采购中心早晚会撤销……”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刘清恩也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命运表示担忧,“这真不是什么好兆头……”
二是财政预算制度问题。政府预算体现的是政府各部门对于自己下一年度财务收支活动的安排。预算编制越具体、越详细,越科学准确,对该部门的施政能力和计划能力的要求就越高。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预算要到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度才能确立。目前,由于各地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财政预算编制比较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工作很难从全局上把握和预见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目前政府采购缺少规范的执行操作程序,也没有形成一整套的科学管理体系。
江苏省大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陈相富认为,目前政府采购在预算上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政府采购预算认识不高。部分单位认为政府采购预算是在现行预算体制下搞的另一套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方案就是政府采购预算,以政府采购计划、方案代替政府采购预算。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财政预算管理是重视资金分配、忽视资金使用的粗放型管理。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但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却明显滞后,部门预算编制过于粗糙、流于形式,而政府采购预算又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立在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之上。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也是粗放型的,难于操作。三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一是部分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随意性很大,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争盘子、抢资金的现象。部分单位受利益的驱动,巧立名目,滥编滥采,造成现有资源闲置、浪费。另外也存在对采购项目不进行科学认证的行为,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预算不是过高就是过低。四是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含糊不清、指定品牌现象普遍。部分单位对财政部门确定下来的采购项目,其申报的技术指标、规格要求不详细,要么填写指定某一品牌或供应商,要么不填,给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带来很大的难度,客观上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采购随意性大、指定采购方式和品牌、规避集中采购等一系列问题都和预算滞后有关。
体制设置、财政预算制度问题有待于法律规范,目前政府采购中最突出、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认识问题,其中关键又在于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的重视与不重视。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构成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只有政府采购当事人都能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才能健康纯洁地发展。但是有些采购人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有的供应商搞不正当竞争,另一些供应商则不能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的非理性消费倾向不能予以制止,反而利用集中采购的外衣使采购人的违规违法采购合法化,或者和供应商进行权钱交易。这些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利益”两字,包括部门利益、团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均在其中。
利益之争其来有自。政府采购意味着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转为法制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级政府花钱的自由,必然触动一些部门和单位的切身利益。一些人不愿大权旁落,对政府采购产生抵触情绪自然而然。他们往往强调部门的特殊性、专业性,或以政府集中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买不到自己心目中的产品等为借口,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能不集中采购就不集中、不能规避集中采购就千方百计要求部门集中采购,不能部门集中采购就要求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不仅把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而且大量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也千方百计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仅把小额的、零散的、不易操作的项目,交给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以应付之。这种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不仅使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效益受到影响,最终使政府采购的宗旨目标无法实现,国家资金和公共利益的受到损失,防止腐败和实现政策功能就流于一句空话。这一切都是由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能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造成的。
如何消除政府采购当事人负面情绪的影响,关键在于监管。《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然而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各级财政部门时,却出现了“因地制宜”的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基本处于平级单位,而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运行机制与体制不顺,牵涉部门较多,财政部门依靠自身力量很难树立监管的权威性,于是很多时候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漠然置之。对于监管者不作为的监督又处于真空状态,发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更加严重,导致政府采购在各种利益的牵扯和驱动下出现了诸多迷乱的怪象。
政府采购是为民造福,不是为政府牟利。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不管是“位高权重”的部门,还是基屋的行政机关,不管是集中采购、部门采购还是分散采购,机构设置不管是分是合,是建立还是撤销,我们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采购。当我们拿着沉甸甸的人民币采购的时候,必须意识到这是国家的资金,是人民的钱,是公众一分一厘缴纳的血汗,不是你单位的钱,也不是你部门的钱,更不是你个人的钱。我们从小接受教育,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能否看到依法采购、依法用税也是政府采购人必须恪守的天职呢?如果各级政府当事人在面临采购决策的时候,考虑更多的是社会的福祉,更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不是单位或部门甚至个人的利益,政府采购职场就会少一些迷乱,多一些阳光。
如何有效降低IT行业政府采购成本
文/方 剑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日益受到能源短缺的困扰,资源节约活动在举国上下展开。如何有效降低IT行业的政府采购成本,从行动上实实在在地支持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细究起来,可以通过三条途径,实现IT行业采购成本的降低。
一是通过采购需求与实际应用相结合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信息类设备的政府采购应该从各部门自身需求出发,合理、有序地进行。一方面,从机关工作的具体需要考虑,办公电脑只要能满足一般办公需要就可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另一方面,从产品自身的特点考虑,信息类产品更新快,降价也快。往往某类机型刚刚发布的时候价格非常昂贵,过了一两个月,价格会下降很多,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追求时尚”、采购最新款的机型。
二是提倡公平竞争,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目前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的价格差异最终决定计算机制造厂商利润的大小,也间接地决定了计算机整机价格的高低,所以在计算机微处理器的采购中引入竞争机制,让生产厂家以高性价比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同时多个厂家的竞争也能够鞭策企业更新技术,创造革新,开发出更加节能的微处理器,并且也将在使用过程中为国家节省更多的电能。
三是选择节能型产品以降低政府运行成本。采购节能产品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扩大节能产品市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IT产品的政府采购中,选择能效高的处理器,同时可以带来计算机散热少,减少散热系统的能量消耗,整个计算机系统的节能效率倍增。因此,节能芯片已经成为市场的新热点。在政府采购中,大力推广节能芯片也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也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的第五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地阐述了政府采购在节约成本方面的指导原则,IT行业的采购又在政府采购中占有很大份额,在计算机整机采购项目中,CPU(中央处理器)是一个主要的部件。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有能力提供此高科技产品的企业,主要有Intel和AMD两家,在欧洲市场,AMD产品占据40%的市场份额,而世界三大计算机生产厂商中,HP和联想已同时生产基于Intel和AMD 处理器的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由于在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微处理器标准,为实现公平和公正起见,将现有的和潜在的处理器厂商都涵盖在竞争中,在标书中应当要求两家以上的CPU厂商进行比较或只提出应用要求而不指定惟一品牌。计算机和服务器采购标书中关于CPU部分的正确描述应当是:Intel的“某款CPU”,或AMD“某款CPU”,或其他同性能产品。只有这样,才能在计算机和服务器的招标采购中形成真正的竞争机制,构建一个有广泛厂家参与的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用户才能通过这个机制采购到性能优异、价格优惠的产品和服务,人民的利益、国家的投资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和保护。
在国际上,先后有2004年4月欧盟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取消IT招标书中将Intel处理器(譬如仅指定Pentium 或Celeron处理器)作为先决条件的类似局限。德国随即修改了它的IT采购政策,禁止使用将Intel处理器作为先决条件的项目招标书,德国的新规定将强调平台和基准测试标准。紧随德国之后,法国、意大利、瑞典、比利时、荷兰、芬兰等国亦正式修改了他们各自的招标政策,以防止标书内容出现偏袒任何特定的处理器制造商的现象。俄罗斯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副部长Andrei Sharonov也在2004年末要求在俄罗斯联盟内执行这种与供应商中立的IT采购政策。
至此,包括欧盟所有成员国和若干邻国在内,各国政府已经通过行政手段,纠正了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的和歧视性的错误做法。
以上事例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有效降低IT成本指出了新的思路。
正确的政府采购效率观
文/梁戈敏
国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效率一直是社会尤其是采购人所关注的焦点。关于政府采购效率,大家对其认识和理解有所不同,就连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此也是各执一词。对政府采购效率认识上的差异已经给政府采购尤其是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给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了困惑。如果不能正确认识政府采购效率,不能正确处理政府采购效率与政府采购效益和政府采购宗旨目标的关系,将会对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对政府采购效率进行深入探讨,以利于树立正确的效率观。
一、政府采购效率的定义
首先让我们认识何为效率。效率是工作量与工作时间或效用与投入的比率,其定义公式分别为:效率(1)=工作量/工作时间 或 效率(2)=效用/投入。为了区别效率(1)和效率(2)公式的不同含义,我们将效率(1)定义公式所表示的内涵称为效率,将效率(2)定义公式所表示的内涵称为效益。同样,广义上的政府采购效率同时包括了上述“效率(政府采购作业效率)”和“效益(政府采购制度和资金的效用)”的内涵,为了区别政府采购效率中“效率”与“效益”的不同含义,我们以上述效率公式(1)来表示“采购效率”的内涵,以上述效率公式(2)来表示“采购效益”的内涵,即把“采购效率”表示政府采购的作业效率, 把“采购效益”表示政府采购制度和资金的效用。那么,本文探讨的政府采购效率是指政府采购的作业效率,更准确地说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作业效率。
二、影响政府采购效率的两个变量
根据上述效率(1)的定义公式,政府采购效率就可以理解为采购量与采购作业时间的比率。政府采购效率定义公式为:政府采购效率的两个变量就是采购量与采购作业时间。采购量是指单个采购项目的规模,采购作业时间是指从采购项目立项到确定采购合同的授予的过程。
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途径
因为采购量与采购作业时间是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效率的两个变量,所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途径就是围绕改变这两个变量做文章尽量缩短采购作业时间跨度同时增加项目采购量。途径不外乎:采购的量增加的同时采购作业时间减少;或采购的量不变的同时采购作业时间减少;或采购的量增加的同时采购作业时间不变;或采购作业时间增加的同时采购量增加得更大;或采购量减少的同时采购的作业时间更少等。
(一)提高项目采购量的关键
提高采购项目的采购量主要是指提高单个采购项目的采购规模,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为形成和提高单个采购项目的规模建立了制度的基础。通过将不同的采购人的相同的采购任务进行集中(汇集)就可以形成和提高单个采购项目的采购规模,达到提高项目采购量的目的。保证和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汇集)功能是提高项目采购量的关键。
从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单个采购项目的规模(采购量)主要受以下两个因素的制约: 1、相同的采购任务的集中性; 2、采购人对采购作业时间的宽容度。
由于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的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对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强制性不够和采购人的非理性要求的约束力不强,采购人的采购任务基本无计划可言,同时采购人对采购作业效率的不理性甚至偏执的要求(片面的强调个别的采购效率而忽视整体的采购效率)普遍存在,造成相同的采购任务的集中性难以提高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形成采购规模所需要的时间难以得到满足,进而严重影响集中采购机构的提高项目采购规模的能力,削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汇集与集中的功能,其形成采购规模的功能优势难以得到发挥。
(二)缩短采购作业时间跨度的关键
政府集中采购作业过程的时间跨度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1、受法定的采购作业程序和采购方式选择上的约束;2、受集中采购机构的作业能力(采购作业的管理水平、作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作业硬件环境); 3、与采购作业相关的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水平; 4、采购作业的监管制度健全完善程度(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对采购当事人尤其采购人非理性要求的规范)。
由于政府集中采购的作业过程不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所能够完成的,采购作业是一个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过程,所以缩短采购作业过程的时间跨度的关键不仅要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作业能力,同时对采购作业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针对区本级的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作业过程进行了调查研究,有关数据也说明了这一点,如区本级的政府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采购作业的平均时间跨度为29.58天,除去发标至截标的20天法定时间跨度,采购作业过程主要在余下的9.58天作业时间中进行,这9.58天时间分别是这样使用的:集中采购机构的作业流程(公告、编写招标文件、发标、开标、评标、编写评标报告、程序审核、质量检测、采购决策审批和发出成交通知等)用去了4.12天,占43%;采购人配合性作业(确认采购文件、和确认评审报告)用去了5.46天,占57%。可见与采购作业的相关的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水平对采购作业效率的影响之大。同时,根据了解,采购人出现的超常时间的配合作业多由于采购人为了实现一些非理性要求和想法而致。显然,这与采购作业的监管制度健全完善程度有直接关系(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与职能无疑对采购人的非理性要求无有效的约束力)。所以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作业能力、提升采购作业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水平和健全完善采购作业的监管制度是缩短采购作业时间跨度的关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下要提高采购效率,必须从强化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和形成规模采购的功能入手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的运行机制,必须从规范采购人非理性要求和采购作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入手完善采购作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必须从提高专业化水平入手来提升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作业能力,同时也必须加强采购作业相关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达到。
四、如何正确看待政府采购效率
(一)应在保证政府采购制度价值诉求的前提上谈采购效率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可知,政府采购制度具有很强烈的公益性质,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价值诉求。所以必须在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基础上去追求采购效率,不能脱离政府采购制度的宗旨和目标去谈采购效率。脱离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之诉求的采购效率是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的,甚至是有悖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宗旨。
(二)应在保证政府采购的效益地前提上谈采购的效率
要正确认识政府采购效率与政府采购效益(政府采购的效用与政府采购资金投入量的比率)的关系。政府采购制度的价值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主要是通过政府采购效益来体现,政府采购效益又是通过直接效用实现政府采购资金效用的最大化(如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间接效用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防止腐败和实现政策功能等来体现的。实现政府采购效益(包括直接效用和间接效用)是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基础,提高政府采购效益(而不是政府采购效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和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的主要手段。任何一项工作其作业的过程的缩短(作业效率的提高)必须是在保障这项工作的目标和效用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有意义,提高政府采购作业效率同样是必须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效用(政府采购效益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有意义。因此,我们不能脱离政府采购效益去谈政府采购效率,脱离了政府采购效益的采购效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牺牲政府采购效益去获得采购作业的高效率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一种损害,也是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损害。
(三)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是以牺牲一定的采购效率为代价的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建立都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因为没有相关制度和程序的约束,采购人直接到市场购买即可,因此采购作业效率相对较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意味着系列政府采购作业程序的增加,采购作业程序的增加意味着采购过程较在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要长,所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代价就是牺牲了一定的采购效率。显然,为实现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一定的采购作业效率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四)提高采购效率需要相关部门尤其是采购人的共同努力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效率的定义公式和对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的变量的分析,我们知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不仅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事,而且与政府采购作业相关的所有当事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高度相关,需要当事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任何一方的缺位和不配合,都会直接影响采购效率的提高。政府集中采购作业就像一个链条,环环相扣,只有各方参与者共同配合,共同提高工作效率,才能实现政府采购作业的高效率。
(五)正确处理局部效率与整体效率的关系
由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提高采购效益上,而提高采购效益的最基本的体现就是提高采购资金的效用和降低采购的成本,要提高采购资金的效用和降低采购的成本就必须处理好局部效率与整体效率的关系。也就是说,局部要服从整体,个别采购人的采购效率要求要服从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片面满足局部(个别采购人的采购效率)就会导致集中采购机构的形成规模采购的功能优势得不到发挥,从而造成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作业效率降低与采购成本增加,最终使政府采购效益受到影响,所以必须在保证整体效率的基础上去追求局部和个别采购人所要求的采购作业效率。
五、正确的政府采购效率观
实现政府采购效益最大化是目标,提高采购作业效率是手段,要在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采购作业效率,要在不损害采购效益的基础上追求采购作业效率。政府集中采购的整体效率是实现政府采购效益的必要前提,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要以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整体效率为出发点(个别的采购效率要服从于整体集中采购的采购效率),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整体效率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这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尤其是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者应具有的效率观。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本文入选“全国政府采购论文大赛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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