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 |
险种名称 |
投保年龄 |
缴费方式 |
保险期限 |
生存全残给付 |
女性疾病 |
中国
人寿 |
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
孕妇,婴儿为连带被保险人 |
趸交 |
自签发保单起至被保险人产后第15日的24时止 |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死亡的,给付保额。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死亡的,给付保额;身体残疾的,按保额及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无此保障 |
泰康
人寿 |
泰康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
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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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在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人不幸因分娩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合同约定的怀孕期疾病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 按保险金额30%给付予受益人。 |
太平洋人寿 |
母婴安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怀孕12周后本身和胎儿均正常的孕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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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孕妇因意外伤害或分娩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保障;二是胎儿(新生儿)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分娩意外,以及本身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保障。 |
意外伤害引起的流产和早产并导致胎儿身故也属于保险责任,对出生一周内的新生儿也承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
太平洋安泰人寿 |
安安妇婴保险 |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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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第一被保人身故或全残,按保额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患有妇女疾病,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下列情况例外:若被保险人首次患子宫颈原位癌,按保险金额10%给付,以5000元为限;若被保险人首次患乳房原位癌而且在12个月内施行乳房切除手术,按保险金额30%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患有妊娠并发症,按保险金额20%给付保险金。 |
信诚
人寿 |
信诚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
1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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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20年。保至55,60,65周岁 |
被保险人在65岁之前身故,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90天后,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按保额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女性重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类风湿关节炎。被保人在合同生效90天后,初次患有女性原位癌,给付保额的10%,最高以3万元人民币为限。在本附加合同生效1年后,初次患有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给付保额的20%。怀孕期疾病包括:先兆子痫、弥漫性管内凝血(DIC)、宫外孕、绒毛膜癌、死胎或新生儿死亡。 |
海尔纽约人寿 |
附加母婴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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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身故或全残,按保额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患有妇女疾病,给付保额的20%,以一次为限。下列情况例外:若被保险人首次患子宫颈原位癌,按保险金额10%给付,以5000元为限;若被保险人首次患乳房原位癌而且在12个月内施行乳房切除手术,给付保额的30%。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患有妊娠并发症,按保险金额20%给付保险金。 |
天安保险 |
母婴安康保险 |
怀孕满35周,身体健康的孕妇及其胎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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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身故或全残,按保额给付保险金。
新生儿满三十天前(含第三十天)因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按保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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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引起延长住院并且转入新生儿病房或小儿科病房的,从其出生后第十天(含第十天)起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治疗补贴金;新生儿出院后,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再次或多次住院的,对每次住院从住院之日起第四天(含第四天)起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治疗补贴金,上述二项给付均以新生儿满三十天为限(含第三十天)。 |
太平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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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宝孕妇意外伤害保险 |
20~40周岁、怀孕未满28周的孕妇 |
趸交或分期付 |
一年 |
被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按保额给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合同有效期内因分娩而导致身故,将给付等值于保额的分娩身故保险金;如因11项除外责任造成的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
附加安宝婴儿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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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附加险保障的是婴儿出生满24小时到5周岁这段时间,因先天原因造成的耳聋、失明、甲状腺功能低下等30种疾病。 |